《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各个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也不受争议标的额大小及案件复杂程度和案件性质的限制。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而受到地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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