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索引号53010000177601000
昆明仲裁委员会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昆明仲裁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仲裁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昆明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成立的依法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仲裁机构。
依法受理仲裁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著作权、房地产、产品质量、工程运输、金融、保险、期货、证券、商标、广告、涉外等方面所发生的争议。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21年,是昆明仲裁委深化改革、转变体制、创新发展的关键之年,我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文件精神,持之以恒抓好仲裁案件办理。进一步完善仲裁工作规则,加强仲裁员队伍、仲裁机构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发挥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优势,按照“公正、权威、高效”的总体原则,办好每一件仲裁案件,切实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仲裁收费降费工作。
三是做好仲裁委体制机制理顺规范工作,全面完成昆明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为昆明仲裁委发展取得新成效从根本上营造良好体制机制环境。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仲裁委员会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即昆明仲裁委员会。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仲裁委员会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6人。其中:行政编制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36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22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6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6人。
实有车辆编制1辆,在编实有车辆1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说明:1.昆明仲裁委员会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2.昆明仲裁委员会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仲裁委员会2021年度收入合计690.8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90.84万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与上年对比,增加63.58万元,增长10.14%,主要原因是:办理仲裁案件需要和办公室维修维护等原因,按规定程序追加了预算。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仲裁委员会2021年度支出合计690.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17.73万元,占总支出的74.94%;项目支出173.09万元,占总支出的25.06%;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增加62.94万元,增长10.02%,主要原因是:办理仲裁案件需要和办公室维修维护等原因,按规定程序追加了预算。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仲裁委员会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17.73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64.84万元,增长46.71%,主要原因是:一是2020年度昆明仲裁委正式转隶到昆明市,经费由昆明市财政拨款保障,拨款方式与省级预算拨款方式发生较大变化,2020年度单位社保缴费等的预算和实际支出放在了项目支出中;二是2021年度社保缴费等纳入了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482.0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3.1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35.6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6.89%。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昆明仲裁委员会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73.09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支出101.91万元,下降37.06%,主要原因是:一是2020年度昆明仲裁委正式转隶到昆明市,经费由昆明市财政拨款保障,拨款方式与省级预算拨款方式发生较大变化,2020年度单位社保缴费等的预算和实际支出放在了项目支出中;二是2021年度社保缴费等纳入了基本支出,不再使用项目支出。具体项目开支为仲裁委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专项经费支出173.09万元,主要用于办理仲裁案件支出。
2021年度开展工作情况:1.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受理仲裁案件675件;仲裁收费983.13万元;办结仲裁案件704件。2.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2021年度仲裁费降低收费达544.08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仲裁委员会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90.8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上年对比,增加支出62.94万元,增长10.02%,主要原因是:办理仲裁案件需要和办公室维修维护等原因,按规定程序追加了预算。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557.2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0.67%。主要用于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和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支出;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6.7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22%。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
9.卫生健康(类)支出40.7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90%。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障缴费;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36.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21%。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仲裁委员会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36万元,支出决算为0.81万元,完成预算的34.3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0.81万元,完成预算的34.3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二是因新冠疫情原因,2021年度没有安排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度减少2.28万元,下降73.7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没有增减变化,2021年度仍然没有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0.04万元,增长5.1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减少2.32万元,下降100.00%。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二是因新冠疫情原因,2021年度没有安排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81万元,占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2021年度昆明仲裁委员会仍然没有此项工作计划和收支预算。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81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2021年度昆明仲裁委员会仍然没有此项工作计划和收支预算。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0.81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主要用于保障单位执行公务和仲裁办案过程中的文书送达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2021年度昆明仲裁委员会因考虑新冠疫情原因没有此项收支预算。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昆明仲裁委员会没有国(境)外发生的接待支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仲裁委员会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00万元,与2020年度对比没有变化。昆明仲裁委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无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昆明仲裁委员会资产总额22.9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0.25万元,固定资产22.7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0.00万元,其他资产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9.4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16.17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项,账面原值29.26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
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合计 | 1 | 22.97 | 0.25 | 22.72 | 22.72 | |||||||||||||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 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 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0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0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0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昆明仲裁委员会2021年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仲裁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仅指仲裁法典。广义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还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仲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一裁终局。
二、仲裁规则:指规范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仲裁规则是可以表达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规范。但是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仲裁管辖,仲裁组织;仲裁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和裁决程序;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语言、翻译、送达、仲裁费用等。
三、仲裁案件受理: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也规定了不能受理仲裁的类型: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是劳动争议。
监督索引号530100001776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