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基本情况
三、重点工作概述
第二部分 2025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昆明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成立的,依法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仲裁机构。
昆明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仲裁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著作权、房地产、产品质量、工程运输、金融、保险、期货、证券、商标、广告、涉外等方面所发生的争议。
二、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昆明仲裁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共设置4个内设机构,包括:秘书处、立案监督处、仲裁一处、仲裁二处。
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纳入我部门2025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即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纳入我部门2025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与我部门所属单位范围保持一致。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我部门2025年末编制内实有人员24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公务员0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0人,事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24人,机关和事业工人0人;经费自理人员0人。
我部门2025年末其他人员0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人员0人;经费自理人员0人。
年末单位发放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7人(离休0人,退休7人)。
车辆编制1辆,在编实有车辆1辆,超编0辆。
三、重点工作概述
1.仲裁案件办理工作稳步有序。2025年共受理仲裁案件1253件,涉案标的额21.08亿元,为当事人降低仲裁收费791.05万元,完成市财政非税收入1054.36万元。受理案件数、涉案标的额、仲裁收费居全省第一。共办结仲裁案件1159件,调解和解结案率30.5%。全国政协社会和法治委员会、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等单位领导到昆明仲裁委调研15批次,对昆明仲裁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2.促进仲裁案件办理质效提升。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仲裁案件办理的平均时限压缩到150天。仲裁员参与办案的比例有序扩大,省内229名仲裁员有183名参与办案,占比80%。平均办案10件以上的仲裁员增加至75人。
3.加强仲裁案件办理程序管控。严格按照《仲裁规则》办理仲裁案件,坚持仲裁法律文书核阅制度,着力提升仲裁案件办理效率。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召开12次专家咨询委员会听取疑难复杂仲裁案件的意见建议。清理办结历年仲裁积案。加强仲裁案件办理卷宗档案规范化建设,完成仲裁案件卷宗档案整理7970卷,4870卷已移交到市档案馆。
4.持续推进仲裁法律制度宣传推广。组织“宪法日”宣传活动,宣传贯彻新修订《仲裁法》。持续推进仲裁法律制度进律所、进企业、进协会、进商会,开展仲裁法律制度宣传走访30余家,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已在有关合同中约定昆明仲裁委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纠纷。持续加强同马来西亚、老挝等有关机构联络协调,巩固走访成果,老挝赛色塔综合开发区新进企业已全部约定由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可能产生的争议纠纷。积极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深入企业仲裁服务工作座谈会。为省属国有企业做仲裁讲座,深入安宁工业园区宣讲仲裁法律制度,为省直部门讲解仲裁与信访衔接。通过宣传走访,不断提升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面、覆盖面。
5.持续推进仲裁交流协作。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建立联席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虚假仲裁。积极参与大中华仲裁论坛、中国南亚东南亚商事法律论坛、第四届全国建设工程鉴定人会议、中国仲裁周系列活动、长江经济带航运仲裁联盟会议等,与云南民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建立合作机制,强化仲裁交流。组织知识产权仲裁业务培训,派出仲裁秘书参加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组织的涉外仲裁业务培训。组织仲裁员开展警示教育,认真落实各项清廉仲裁措施。
6.统筹抓好仲裁委员会工作。组织召开昆明仲裁委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新修订的同国际接轨的《仲裁规则》等制度,增聘6名国际仲裁员,对5名仲裁员做出处理。召开仲裁委员会职业道德委员会会议,研究仲裁员管理有关事宜。成立工作专班推进国际仲裁院和自贸区仲裁中心工作,国际仲裁院入驻昆明法务区后实现可咨询、可立案、可开庭、可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目标。在安宁设立仲裁分中心并完成挂牌。
7.切实抓好保密工作、国家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挂联村乡村振兴、信访、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
8.顺利完成昆明仲裁委办公室整体搬迁。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圆满完成新办公地点搬迁工作,确保了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仲裁案件办理有效衔接。通过搬迁,办公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功能更加完备,对外窗口服务形象极大提升。
第二部分 202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说明:1.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2.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国在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度收入合计9841159.90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41159.90元,占总收入的100.00%;无上级补助收入;无事业收入;无经营收入;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无其他收入。
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75235.34元,增长0.7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75235.34元,增长0.77%;无上级补助收入;无事业收入;无经营收入;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无其他收入。主要原因:一是在职人员工资调资及社保、公积金等缴存基数调整;二是2025年9月单位办公用房整体搬迁增加支出。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度支出合计9841159.90元。其中:基本支出7071029.90元,占总支出的71.85%;项目支出2770130.00元,占总支出的28.15%;无上缴上级支出;无经营支出;无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75235.34元,增长0.77%。其中:基本支出增加636224.04元,增长9.89%;项目支出减少560988.70元,下降16.84%;无上缴上级支出;无经营支出;无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主要原因:一是在职人员工资调资及社保、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二是2025年9月单位办公用房整体搬迁增加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5年度用于保障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7071029.90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190768.31元,占基本支出的87.55%;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880261.59元,占基本支出的12.45%。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5年度用于保障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770130.00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
1.仲裁委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2400000.00元,主要用于办理仲裁案件支出。
2.昆明仲裁委办公室采购仲裁庭设施设备经费370130元,主要用于办公室整体搬迁后,新增仲裁庭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采购。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841159.90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上年相比增加75235.34元,增长0.77%,完成年初预算的99.06%。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分功能分类科目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7747947.3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8.73%,完成年初预算的94.76%。主要用于单位人员支出、机构正常运转日常支出和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专项业务工作经费支出;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年度中有人员变动、工资调整和办公室整体搬迁;二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一般性支出。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80027.9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96%,完成年初预算的113.21%。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和抚恤金、退休人员经费等;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年度中有人员变动及社保基数调整等。
9.卫生健康(类)支出633184.59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43%,完成年初预算的153.45%。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保、大病医保等;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年度中有人员变动及社保基数调整等。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9.住房保障(类)支出4800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8%,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无预决算差异。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2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1240.00元,决算为17576.06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2.62%;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131405.01元,下降88.20%。
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1240.00元,决算为17289.06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98.37%,完成年初预算的81.4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0000.00元,决算为287.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63%,完成年初预算的1.44%。
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140500.00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较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增加9437.99元,增长120.2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343.00元,下降54.44%;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287.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减少343.00元,下降54.44%;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1240.00元,支出决算为17576.06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2.62%,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131405.01元,下降88.20%。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1240.00元,决算为17289.06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1.4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0000.00元,决算为287.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4%。202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相关要求,减少公务接待;二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压减“三公”经费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减少140500.00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9437.99元,增长120.2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343.00元,下降54.44%,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287.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减少343.00元,下降54.44%;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202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相关要求,减少公务接待;二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压减“三公”经费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主要用于保障单位执行公务和办理仲裁案件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4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接待吉安仲裁委一行4人来我单位调研交流仲裁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不存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00元比上年增加0.00元,增长0.00%,主要原因是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无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5年末,昆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资产总额1194376.82元,其中,流动资产0.00元,固定资产1193490.74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886.08元(净值),其他资产0.00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92031.26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92514.62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5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92224.4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93124.4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9910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92224.40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792224.40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支出”不包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2.仲裁法:指由国家制定,规范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部法典,1994年通过、1995年施行,最新修订版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仲裁法除仲裁法典外,还包括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中涉仲裁条款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仲裁的规定等。
3.仲裁案件受理: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